給付薪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9號
PCDV,109,勞訴,9,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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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陳穎德 

被   告 普力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兆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 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 10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10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同年12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1紙、答詢表3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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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力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