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訴訟代理人 黃朗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游振南等與被告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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