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04號
PCDV,108,重訴,204,20200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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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訴訟代理人 黃朗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游振南等與被告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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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