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36號
PCDV,108,重訴,136,202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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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朱顯明 
      楊燦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
相 對 人
即追加原告 游榮聰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統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
人聲請追加相對人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游榮聰為原告。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未共同 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 正當者,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民事訴訟法第 56條之1 第3 項、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都市更新開發案之9 筆土地買賣處理過 程,首先新北市三重區大仁段699-3 、699-4 、705 、705 -6、765 、768 、768-5 地號土地(下稱7 筆土地)係由原 告和蔡培逢楊雅卉林志銘及楊雅婷6 人合夥比例出資1/ 2 ,另1/2 由相對人即追加原告游榮聰游博熙游榮隆游榮久張哲嘉張銀河等6 人(下逕稱其名,且原告原聲 請追加原告為游榮聰游博熙游榮隆游榮久張哲嘉張銀河等6 人,嗣以民事準備4 狀表明僅聲請追加原告游榮 聰,撤回聲請追加原告游博熙游榮隆游榮久張哲嘉張銀河部分,併此敘明)合夥比例出資,即由雙方12人共同 合夥投資購買,並依12人合夥出資比例登記各所有權之持份 ,而民國106 年6 月17日至106 年6 月22日將7 筆土地出售 予訴外人林陳海時,亦由合夥人12人就其持份分別與買受人 簽約,出售價款由買受人依12人合夥持份比例簽發指名禁背 之支票交付給各合夥人,而該都市更新案周邊之公有2 筆畸 零地(下稱系爭土地)部分,合夥人承諾買受人林陳海由合 夥人再另行向市政府購買取得後再轉售予林陳海,合併都更 開發,後來推由原告二人再出資1/2 ,另1/2 由相對人游榮 聰合夥人負責出資,合夥委託以被告統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名義向新北市政府購買系爭土地,雙方合夥出資1/2 。因此 ,本案係由原告與相對人游榮聰合夥委託被告購買系爭土地 ,原告與相對人間具有合夥之法律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6條之1 規定,聲請法院追加相對人為原告等語。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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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