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13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相 對 人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相 對 人 蔡力行
謝清江
梁公偉
孫振耀
金聯舫
吳重雨
張秉衡
湯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
1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固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係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裁判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意旨係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所為之108 年度訴字第3113號民事裁定聲請更正,惟觀諸原裁定所載內容,並無所謂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依前開說明,難認原裁定有何誤寫、誤算及其他顯然錯誤者,故本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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