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113號
PCDV,108,訴,3113,20200110,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13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相 對 人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相 對 人 蔡力行 
      謝清江 
      梁公偉 
      孫振耀 
      金聯舫 
      吳重雨 
      張秉衡 
      湯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
8 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按抗告,徵收書記官 尤秋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1/1頁


參考資料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