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13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相 對 人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相 對 人 蔡力行
謝清江
梁公偉
孫振耀
金聯舫
吳重雨
張秉衡
湯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
8 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按抗告,徵收書記官 尤秋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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