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71號
原 告 陶鳳弟
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律師
被 告 里昂哈佛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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