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704號
PCDV,108,訴,2704,2020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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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704號
原   告 鄭永麒 
被   告 超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士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
8 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及董事、清算人委任關係均不均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 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至第26條之規 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又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 ,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 條亦 有規定。若公司已解散行清算程序,公司股東會與監察人依 然存續,對董事之訴訟依法仍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 人代表公司為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30 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業經新北市政府以民國104 年10月6 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45221955號函廢止公司登記,有該函及 被告變更登記表可查(見本院卷第13頁、第59頁至第63頁) ,自應行清算,而被告尚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及清算完結, 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考(見本院卷第95頁),則被告 既應行清算且清算尚未完結,其法人格自仍未消滅,而仍有 當事人能力。茲本件原告起訴確認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及董 事、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屬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 依前揭規定,原告以被告之監察人王士杰為被告之法定代理 人,於法並無不合。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02 年11月參加被告公司會議後,隨即於



103 年初完全退出,原告並未出席被告103 年2 月5 日股東 臨時會、103 年6 月30日董事會、104 年4 月27日股東常會 、104 年4 月28日董事會,且被告103 年6 月30日董事會簽 到簿、104 年4 月27日股東常會議事錄、104 年4 月28日董 事會議事錄、104 年4 月28日董事會簽到簿、董事願任同意 書上原告之署名或印文,均非原告所親簽或用印,而係他人 所偽造,原告並非被告公司之股東及董事、清算人,為此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聲明或陳述。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 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 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本件原告主張 其非被告之股東及董事、清算人,被告登記資料中卻將其列 為股東及董事,業據提出被告股東常會、董事會議事錄、變 更登記表為證,則兩造間是否有股東關係及董事、清算人委 任關係存在,確使原告私法上法律關係陷於不安之狀態,並 致原告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原告自有提起本件確認 之訴之法律上利益。
四、按消極確認之訴,應由被告負立證責任,如被告欲主張原告 確為股東及董事,應由被告自負立證責任,如被告不能立證 或其提出之證據不足採用,則原告之訴即應認為有理由,無 庸另行立證。本件原告既否認與被告間有股東關係及董事、 清算人委任關係存在,則被告如欲主張原告確為股東及兩造 間確有董事、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依前開舉證責任分配法則 ,自應由被告就此等關係之存在負舉證責任。而被告既未舉 證證明此等關係存在,且比對原告在書狀上之簽名(見本院 卷第12頁、第65頁、第103 頁、第133 頁),與原告提出之 被告103 年6 月30日董事會簽到簿、104 年4 月28日董事會 簽到簿、董事願任同意書上之原告署名(見本院卷第34頁、 第42頁、第43頁),僅以肉眼辨識,二者筆跡之結構佈局、 態勢神韻、筆畫特徵、書寫習慣等,顯有未盡相似之處,難 認為同一人所簽署,自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五、從而,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確認兩 造間之股東關係及董事、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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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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