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31號
PCDV,108,訴,2231,2020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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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力行 



      曹國強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曹國慶 
      曹國棟 

      曹家豪 
      李碧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5,91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0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
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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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