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力行
曹國強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曹國慶
曹國棟
曹家豪
李碧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5,91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0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
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