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黎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黎宗男等間因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774,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72,4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