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164號
PCDV,108,訴,2164,2020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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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黎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黎宗男等間因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774,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72,4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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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