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078號
PCDV,108,訴,2078,2020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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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78號
上 訴 人 B男      (完整姓名及地址詳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男之父    (完整姓名及地址詳對照表)
      B男之母    (完整姓名及地址詳對照表)



被上訴人  0000-000000   (完整姓名及地址詳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之父 (完整姓名及地址詳對照表)
      0000-000000之母 (完整姓名及地址詳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07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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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