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78號上 訴 人 B男 (完整姓名及地址詳對照表)兼法定代理人 B男之父 (完整姓名及地址詳對照表) B男之母 (完整姓名及地址詳對照表)被上訴人 0000-000000 (完整姓名及地址詳對照表)兼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之父 (完整姓名及地址詳對照表) 0000-000000之母 (完整姓名及地址詳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07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