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57號
上 訴 人 徐義展
被 上訴 人 王文祿
江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200 元(計算式:150,600
元+150,600 元=30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