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87號
抗 告 人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鍾秀惠
送達代收人 陳冠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
本院民國108 年12月16日108 年度訴字第1587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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