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91號
PCDV,108,補,2291,202001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91號
原   告 李永源 


訴訟代理人 賴佩霞律師
被   告 台灣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應為新臺幣(下
同)22,689,264元(即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6,000元/平方公尺x面
積1,454.44平方公尺x原告之權利範圍6/10=12,319,61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1,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