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83號
PCDV,108,補,2283,2020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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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83號
原   告 唐艷紅 
被   告 許俊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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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