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83號
原 告 唐艷紅
被 告 許俊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