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81號
PCDV,108,補,2281,202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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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81號
原   告 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930 元(陸拾萬伍仟玖佰參
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110 元(陸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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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