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67號
PCDV,108,補,2267,2020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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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67號
原   告 李水風 
      李王秀娟
      李振華 
      李振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伯仲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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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