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67號
原 告 李水風
李王秀娟
李振華
李振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伯仲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