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58號
原 告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原 告 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純萍
被 告 葉文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2 萬8,745 元(利息
、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
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7,327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9 萬6,327 元。㈡提出準備書
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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