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45號
PCDV,108,補,2245,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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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45號
原   告 楊光斗 
訴訟代理人 楊嘉玲 
      楊嘉琪 
被   告 莊振德 
訴訟代理人 莊乾鐘 
被   告 許廖娉婷
訴訟代理人 梁玉忠 

被   告 林允水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
  權調查證據。又以一訴附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起訴請求:「⒈被告等三人應分別拆除位於新北市○○
  區○○街00巷00○00○00號三棟建物違建占用原告所持有新
  北市○○○○○○○○段00000000地號之部分土地,並將占
  用之土地返還原告。⒉被告等三人應給付原告占用28年來每
  月1,000 元之補償金。⒊被告等三人未來應每月分別給付原
  告3,500 元。」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地上物占用系爭
  土地面積之價額予以核定,至其訴之聲明第2 、3 項關於附
  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㈡是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部分,應以本件新北市○
  ○○○○○○○段00000000地號於原告起訴時即108 年10月
  9 日之公告現值乘以占用之面積計算,又上開土地於108 年
  度1 月公告現值為199,000 元/ ㎡,此有本院職權查詢土地
  資料在卷可證;而據原告於108 年12月26日以民事陳報狀向
  本院表示上開三筆建物分別占用原告土地約10㎡(見本院卷
  第23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970,000 元(計
  算式:199,000 元/ ㎡10㎡3 棟建物=5,97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103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60,10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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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