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183號
PCDV,108,補,2183,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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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83號
原   告 謝佳蓉 

      陳建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被   告 林兩家 
      陳佑俊 
      林藝珊 
      林吳素文
      林志鴻 
      高盛蘭 
      楊衍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亦未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000 號房屋於民國108 年12月3 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值)
,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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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