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83號
原 告 謝佳蓉
陳建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被 告 林兩家
陳佑俊
林藝珊
林吳素文
林志鴻
高盛蘭
楊衍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亦未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000 號房屋於民國108 年12月3 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值)
,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