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285號
PCDV,108,聲,285,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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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年度
大會事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649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事件,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者,係以法官有民事訴 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法官有該條所定以 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為要件,民事訴訟 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 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 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 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 法官指揮訴訟欠當,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 ,或僅於訴訟進行中有所指揮或裁判,致當事人一造不利, 在主觀上疑其不公,則不得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 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 號裁定、90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 意旨參照)。又上開迴避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 明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 所為108 年度訴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原裁定無記載相對人 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法官無簽名,在法官簽名前及裁定 更正前應效力未定。原裁定審判不公平,為此,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三、經查,聲請人所陳前揭內容指摘原裁定有不公平審判之情形 ,然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審法 官對於本件訟爭事件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 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其他有何在客觀上足疑 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自難僅憑聲請人之主觀臆測,即認 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以承 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迴避,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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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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