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8年度,88號
PCDV,108,消債聲,88,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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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侯玉純 

 
代 理 人 黃姿裴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侯玉純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 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1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 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4號裁定應予免責,且該免責裁 定並已於108 年10月21日宣告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 4 條第2 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8 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6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附卷為證, 堪信為真。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故 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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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