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旺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振華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本件原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交通部鐵道局間確認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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