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19號
PCDV,108,建,19,20200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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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旺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振華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本件原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交通部鐵道局間確認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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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