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玉宸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玉宸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盛華、張盛塘、
張馨予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以
108 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8,28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215元(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87 號、105 年度
台抗字第315 號、107 年度台抗字第228 號裁定參照),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