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08年度,252號
PCDV,108,家暫,252,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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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暫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蘇懋筌 


代 理 人 周廷威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郭 蕾 

代 理 人 謝智潔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依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本院一○八年度婚字第六三二號離婚等事件裁判確定、撤回、調解或和解成立、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得依如附表所示方式及期間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蘇婉庭(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會面交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關係,並育有未成年子女蘇婉庭蘇東翔蘇家鴻,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7 月向本院提起離 婚訴訟,其後便於108 年9 月間一聲不響將蘇婉庭帶離家中 ,聲請人除於108 年11月7 日開庭時短暫與蘇婉婷見面外, 迄今未能正常與蘇婉婷進行會面交往,而兩造之訴訟可能歷 經一、二、三審,耗日費時,若待本件訴訟終結,聲請人始 能與蘇婉婷會面交往,恐將錯過其人格發展之重要階段,且 蘇婉婷與聲請人間之感情,已因長期無法探視漸形疏遠,為 使聲請人保有與未成年子女之親情聯結,自有以暫時處分酌 定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蘇婉婷間會面交往方式之必要。為此 請求於本院108 年度婚字第632 號離婚等事件撤回聲請、達 成和解、調解或裁定確定前,聲請人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 星期六上午10時至周日下午5 時止,由相對人將蘇婉庭送至 聲請人之住處,由聲請人照顧至期間屆滿,並由相對人至聲 請人住處將蘇婉庭接回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對於聲請人聲請探視未成年子女,相對人採取 開放之態度,然相對人因懼怕聲請人,故不希望與聲請人一 起探視孩子等語。
三、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第1 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



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 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 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關於 未成年子女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事件後,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得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 式及期間或為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並應審酌未 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 法第7 條第1 項第7 款、第8 款、第2 項規定甚明。四、經查,兩造於92年11月19日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蘇婉庭蘇東翔蘇家鴻,嗣相對人離家並具狀向本院訴請離婚,後 追加請求酌定對未成年子女蘇婉庭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現 由本院以108 年度婚字第632 號離婚等事件審理中等情,業 經本院調取上開108 年度婚字第632 號卷宗核閱屬實。聲請 人主張相對人於108 年9 月間將蘇婉庭帶離家中,聲請人除 於108 年11月7 日開庭時短暫與蘇婉婷見面外,迄今未能正 常與蘇婉婷進行會面交往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10 8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足認聲請人現今確未能與未 成年子女蘇婉婷會面交往。本院審酌父母子女為人倫至親, 而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蘇婉婷,自需父母雙方共同呵護、照 顧,以健全其身心發展,倘因父母一方之因素,致疏遠他方 ,均難認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又親情之維繫,應力 求持續且穩定之發展,一旦中斷,無論將來回復與否,對未 成年子女均屬不利,復參酌本件離婚等事件仍待相當期間始 能終結之程度,是本件自有暫定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蘇婉庭 會面交往方式之必要,爰斟酌兩造到庭陳述之意見、未成年 子女蘇婉庭之年齡,酌定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蘇婉庭會面交 往之方式之暫時處分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俾利未成年子女之 身心健全發展。
五、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附表:聲請人得依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蘇婉庭會面交往:一、會面交往方式:
自民國109 年2 月起至子女蘇婉庭年滿十六歲之前,相對人 應於每月第二、四週週六上午10時將子女蘇婉庭送至新莊分



丹鳳派出所門口(地址:新北市○○區○○路00號),交 由聲請人帶回會面交往至翌日(週日)下午5 時許,並於週 日下午5 時將蘇婉庭送回前開丹鳳派出所門口交由相對人帶 回。
二、非會面交往方式:
聲請人於不妨礙子女蘇婉庭學業、生活起居作息之前提下, 得於每週三晚上七時至七時三十分以通訊軟體視訊、通話或 電話與未成年子女蘇婉庭會面交往。
三、於子女蘇婉庭滿16歲以後,是否繼續探視及如何探視,應尊 重子女蘇婉庭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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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