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8400號
PCDV,108,司票,8400,2020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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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400號
聲 請 人 張冠斌 
相 對 人 賴栯生(原名:賴遠芳)






相 對 人 楊查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
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
,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c.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d.一千萬元以上未
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查本件聲請人就本票票號:TH632557
號本票之聲請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 其餘票號TH632578號、
CH388254號本票之聲請所應繳之裁判費,待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之裁定確定後,由該受移轉之管轄法院另行通知補繳)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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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