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400號
聲 請 人 張冠斌
相 對 人 賴栯生(原名:賴遠芳)
相 對 人 楊查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
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
,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c.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d.一千萬元以上未
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查本件聲請人就本票票號:TH632557
號本票之聲請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 其餘票號TH632578號、
CH388254號本票之聲請所應繳之裁判費,待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之裁定確定後,由該受移轉之管轄法院另行通知補繳)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