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0558號
PCDV,108,司促,40558,202001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5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李宇哲 

債 務 人 李清坤 

債 務 人 簡湘澐 

 
一、債務人李宇哲李清坤簡湘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柒萬柒仟叁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宇哲於民國96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
  間,邀同債務人李清坤簡湘澐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
  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210,833元整。約定倘借款
  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宇哲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77,399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
  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清坤簡湘澐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
  抗辯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055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宇哲、李│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77399 │清坤、簡湘│月11日起  │      │       │
│  │元  │澐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宇哲、李│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7399 │清坤、簡湘│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澐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