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0385號
PCDV,108,司促,40385,2020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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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385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王婉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壹佰柒
  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壹萬捌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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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