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0349號
PCDV,108,司促,40349,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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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349號
債 權 人 黃偉宸 


債 務 人 郭沐霖 


債 務 人 陳幸美 


債 務 人 郭沐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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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