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0319號
PCDV,108,司促,40319,2020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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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31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黃璿檍即黃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玖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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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