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0106號
PCDV,108,司促,40106,2020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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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106號
債 權 人 申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瑞忠 
債 務 人 右昀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貝慧 



債 務 人 陳致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柒萬壹仟柒
  佰陸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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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申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右昀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