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456號
債 權 人 洪毅驊
債 務 人 陳和廸即多柏思商號(即陳桂芳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貳佰陸拾
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