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6395號
PCDV,108,司促,36395,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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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395號
債 權 人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代 理 人 李亞文 

債 權 人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代 理 人 李亞文 

債 務 人 画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榮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
  )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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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