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395號
債 權 人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代 理 人 李亞文
債 權 人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代 理 人 李亞文
債 務 人 画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榮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
)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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