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5071號
PCDV,108,司促,35071,202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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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071號
債 權 人 中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佑均 
債 務 人 登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盛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陸佰玖拾伍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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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登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