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02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陳清順即陳清泉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清水即陳清泉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晴美即陳清泉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青山即陳清山即陳清泉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清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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