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5028號
PCDV,108,司促,35028,202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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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02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陳清順即陳清泉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清水即陳清泉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晴美即陳清泉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青山即陳清山即陳清泉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清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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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