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02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宜君
債 務 人 周鴻蓮即周金寶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周金萬即周金寶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周鴻良即周金寶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周鴻善即周金寶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金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肆萬柒仟柒佰壹拾元,及依附表
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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