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5022號
PCDV,108,司促,35022,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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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02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宜君 
債 務 人 周鴻蓮即周金寶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周金萬即周金寶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周鴻良即周金寶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周鴻善即周金寶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金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肆萬柒仟柒佰壹拾元,及依附表
  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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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