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4422號
PCDV,108,司促,34422,202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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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4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聰傑即吳聰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秀敏即吳聰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宜蓁即吳聰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聰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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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