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2832號
PCDV,108,司促,32832,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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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832號
債 權 人 李胡寶玲
債 權 人 李詠謙 
債 務 人 林志斌 

債 務 人 范雅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租金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元。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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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