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69號
PCDV,108,司,69,202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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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鄭宗欽


上列聲請人為台東窯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台東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鈞院以10 8 年度司字第14號裁定解散在案。新北市政府復於民國108 年8 月8 日,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1780 號函廢止相對人 公司登記。相對人董監事為處理相對人之清算乙事,多次請 求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王金厚至國稅局申請公司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財產清冊,至經濟部申請公司變更登記表,至聯徵 中心申請相關資料,並交出最後股東名冊等,惟王金厚持有 相對人公司大小章卻消極不作為,致相對人董事會無法就任 清算人,且相對人股東會亦無法召開。另相對人之公司章程 未就清算人之選任另有規定。是相對人召開股東會選任清算 人亦有執行上困難。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應具有利害 關係人身分,爰依公司法第322 條之規定,為相對人聲請清 算人等語。
二、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 條至第26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6條之1 定有明文,故公司經 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者,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即應行 清算。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 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 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公司法第322 條定有明文。是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 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 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 判決要旨參照)。而所謂不能依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定其清 算人,係指董事客觀上不能擔任清算人而言,例如:董事因 經濟犯罪而逃匿無蹤,至董事本身是否有擔任清算人之主觀 意願,則非上開條文考量範圍內。即股份有限公司以全體董 事為清算人係由法律所明定,自無須經各股東或董事同意。 另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設立登記者,應以撤銷登記 之日為清算日,且以清算當時之董事為清算人(最高法院10 4 年度台上字第561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股東,相對人業於108 年9 月 11日,經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在案之情,有聲請人提出之 新北市政府108 年8 月8 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1780 號函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相對人107 年10月1 日股東名簿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21、31頁),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公司登記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 是依上開規定,相對人即應進行清算程序,故聲請人主張相 對人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等語,於法有據。又相對人之公司 章程並未訂定清算人,且無股東決議另選任清算人之情事, 亦據聲請人自陳在案,並有相對人公司章程在卷可佐(見本 院卷第11、27頁)。是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相對人因解散當 然進入普通清算程序,自應以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而相 對人之董事除王金厚外,尚有張景暉杜俊賢鄭怡誠、朱 泰信等4 人(下稱張景暉等4 人),此有相對人107 年10月 2 日公司登記表可參。聲請人雖指稱相對人迄今未依法進行 清算程序,亦未向法院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且法定理人王 金厚亦消極不作為,故事實上不能產生法定清算人等語,然 本件相對人之清算程序,並非僅以原董事長王金厚為清算人 ,又聲請人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前揭董事張景暉等4 人 均有不能執行清算人職務之客觀情事存在,且縱使原董事長 王金厚及其餘原董事張景暉等4 人不願執行清算人職務,亦 與董事客觀上不能擔任清算人之情形有間,核與公司法第32 2 條所定「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之要件不符。是本 件已有法定清算人,且無不能擔任清算人之情形,自無選任 清算人之必要。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22 條之規定 ,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四、末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 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對 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 服,除對於法院准許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 ,不得聲明不服外,對於法院駁回聲請人聲請選派或解任公 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亦不得聲明不服(最高法院92年 度台抗字第144 號、84年度台抗字第117 號裁定、臺灣高等 法院98年度非抗字第44號意旨參照),附此敘明。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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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東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