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164號
PCDV,108,勞執,164,202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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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賴俊憲之父賴宗賢

相 對 人 林高億即宣億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進 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調解成立在案 ,調解結果「有關調解方案2,勞方108年11月後之醫療期間 原領工資,資方應按月於次月10日前匯入勞方帳戶...」。 惟相對人未依約如期給付,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就上開調解內 容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 有訴訟能力。」。是凡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均無訴 訟能力。次按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 能力。」故成年人如受監護宣告,即無行為能力與訴訟能力 。再按有行為能力人在無意識狀態中所為法律行為無效,民 法第75條後段定有明文,故無意識之人雖未經法院為監護宣 告,仍不能認該無意思能力之人享有訴訟能力。查本件之勞 方為賴俊憲並非賴宗賢,此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在卷可參,且經本院電話詢問賴宗賢關於賴俊憲之年紀及意 識狀態,亦經賴宗賢表示賴俊憲現年22歲,目前仍未清醒、 意識不清,有本院108年12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1份附卷可佐 ,是賴俊憲既已成年且現因意識不清,無法為有效之法律行 為,當無法授權其父親即賴宗賢為本件聲請,故賴宗賢在未 得賴俊憲之合法授權所為之本件聲請行為,難認有效,應予 駁回。
三、賴俊憲既已成年,且現因意識不清而無法為有效之法律行為 ,則其家屬應依法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由法院指定法定代 理人後,再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併此敘明。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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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