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明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賈先龍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賈先龍(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於民國104年5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程序費用由賈先龍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賈先龍係8年4月24日生,自101 年5月24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行方不明,迄今已逾3年仍未 尋獲,前經鈞院以108年度亡字第9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 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亦無 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賈先龍 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失蹤人賈先龍(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 ○○路000巷00號)於101年5月24日列為失蹤人口後,行方 不明,音訊全無,失蹤已逾3年迄今仍未尋獲,前由本院公 示催告在案,此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亡字第99號公示 催告民事裁定核閱無誤。
四、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賈先龍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 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聲 請人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首揭規定,於失蹤人 賈先龍失蹤滿3年後,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 告。
五、失蹤人賈先龍自101年5月24日失蹤,計至104年5月24日屆滿 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 告。
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