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陳龍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張月琴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張月琴(女、民國四十四年六月五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戶籍地址:新北 市○○區○○路○○○號八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 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 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 3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民法第8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 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 、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 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 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 、第3項、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經審理後略以:聲請人之母即失蹤人張月琴,原與 聲請人同住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 樓,嗣 失蹤人於民國83年4 月10日離家,音訊全無,經列為失蹤人 口,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為此聲請准予為宣告死亡之 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 登記表、親屬系統表等件為憑,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無訛, 並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入出境紀錄、在監在押紀錄、勞健保 紀錄、財產所得資料,均查無相關資料,此有入出境資訊連 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 與就保資料、105至10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明細表等件附卷可稽 ;復經證人即聲請人之配偶陳宥如到庭證稱:伊與聲請人應 該是90年結婚,結婚迄今沒看過失蹤人,結婚時聲請人跟伊 說應該是他17、18歲時失蹤人就離家出走,到現在還找不到 等語(見本院108 年12月27日非訟事件筆錄);再據關係人 即失蹤人之兄張進松具狀陳稱:「確定妹妹張月琴有20年左 右,未與家人聯絡,甚至家母病亡(106 年逝世)也未參與
」等語;又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查詢 失蹤人有無尋獲情形,亦無尋獲紀錄,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蘆洲分局函存卷可佐。是聲請人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子,其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育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