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104號
PCDV,108,亡,104,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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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成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梁建勛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梁建勛(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巷○○○弄○○○號)於民國一○八年九月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梁建勛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梁建勛係民國0年0月0日生,為100歲 以上之人,其自105 年9月2日起被列為失蹤人口予以協尋, 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 年,仍未尋獲,前曾向本院聲請公示催 告,業經本院於108年11月4日以108年度亡字第104號裁定准 為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在案,現陳報 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 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梁建勛死亡之裁定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 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失蹤人梁建勛係5年8月3日生,自105年9月2日起被列 為失蹤人口予以協尋,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 年,仍未尋獲, 前經本院於108年11月4日以108年度亡字第104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在案,現亦生死不明等情,此有新北市永和戶政事務 所108年9月18日新北永戶字第1085056946號函暨失蹤人戶籍 資料、歷次遷居設籍之戶籍謄本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 和分局查訪紀錄表、受(處)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新北市 永和區公所107 年6月1日新北永社字第1072044886號函暨百 歲人口列報失蹤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6月5日新 北檢兆資字第00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相驗案件資料、衛生 福利部107年5月31日衛部統字第1070116736號函所附之行方 不明人口死亡通報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07年5月30日移署資 字第1070065215號函所附之入出境資料、新北市政府殯葬管 理處107 年6月1日新北殯館字第1073684603號函、臺北市殯 葬管理處107 年6月6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76006872號函、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 、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



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健保資訊連結作業等查詢資料等件 為憑,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無訛,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 人之前案紀錄、在監在押紀錄、入出境紀錄、勞健保投保紀 錄之結果,均查無相關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 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憑。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梁建 勛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本院詢 問聲請人陳述明確,此有本院電話紀錄1 紙附卷可稽,自堪 信為真實,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 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3 年後提出本件聲請,合於法律規定 ,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失蹤人梁建勛自105年9月2日失蹤,計至108年9月2日已屆滿 3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 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育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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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