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65號原 告 陳國治 陳世明 陳顯麟 陳顯宗 陳顯瑞 陳彩秀 許陳彩璜 陳彩雲 陳彩玉 陳彩齡 陳鴻銘 陳鴻鈞 陳拱辰 陳在庫 陳拱照 陳孜蓉 刁陳孜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瓊儀律師被 告 陳四村 陳學圳 陳炳煌 陳才益 陳重印 陳重仁 陳燦忠 陳俊賾 陳俊安 陳俊宇 陳俊偉 陳苡真 陳錦麗 陳錦姿 陳淑芬 陳朝順 陳漢仁 陳文玲 陳麗春 陳明群 陳竑穎 陳立洲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蔡鈺珊 被 告 陳威豪 陳柏彰 陳靜怡 吳致融 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思漢 被 告 陳英傑 陳謝英子(即陳炳樹之繼承人) 陳啓瑞(即陳炳樹之繼承人) 陳啓傳(即陳炳樹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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