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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043號
PCDV,107,訴,2043,2020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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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43號
上 訴 人 簡再生 

特別代理人 簡智偉 
上 訴 人 劉簡碧珠
      簡嘉重 

      盧靜仙 
      盧諸嶺 
      盧權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上 訴 人 盧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11
月29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04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 萬3,117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 萬1,00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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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