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43號
上 訴 人 簡再生
特別代理人 簡智偉
上 訴 人 劉簡碧珠
簡嘉重
盧靜仙
盧諸嶺
盧權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上 訴 人 盧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11
月29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04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 萬3,117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 萬1,00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