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靜宜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法 姜俐玲律師
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 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而必要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債務人聲 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表明每月必要 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認 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同條 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1-1條均有明定。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99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 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低於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又參諸債務人更生開 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價值新台幣(下同)86,411元之宏 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
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回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債務人目前任職於中央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係 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估列每月可處分所得約為23,110元,並有薪資匯 入之存摺影本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三)次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其所列每月必要支出17,599 元未逾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 倍即17,599元,已撙節開支,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 所得總額1,663,920元加計財產86,411元為1,750,331元, 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總額1,267,128元後之餘 額為483,203元,其提出439,200元清償,已逾九成提撥至 更生方案中用以償債,可認債務人確已盡力清償。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 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 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 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 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39,200元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4,935,302元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6,1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 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 ,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
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 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154元
(0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108元
(03)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41元
(0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1,183元
(05)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525元
(0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381元
(07)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910元
(0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961元
(09)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1,011元
(10)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826元
參、補充說明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 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 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亦 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