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找補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248號
PCDV,106,訴,3248,2020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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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墩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景翔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孟玟(兼黃照杰之承受訴訟人)、黃國
榮(黃照杰之承受訴訟人)、黃秋逢黃照杰之承受訴訟人)、
黃國榮黃照杰之承受訴訟人)、黃孟珠黃照杰之承受訴訟人
)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248號請求給付找補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02,4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0,3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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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墩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