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59號
PCDM,109,聲,59,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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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瑞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瑞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朱瑞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判處有期徒刑6月均確定後, 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2年6月,於民國107年4月24日入監執行 ,嗣法務部於108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入監執行後,業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 部矯正署108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9671號函附法務 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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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