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春祥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8 年度執聲付字第8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春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春祥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7 年10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 108 年12月27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 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洪春祥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論罪科刑 ,並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 ,受刑人並於108 年12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 部矯正署108 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4311 號函及所 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 份在卷可稽。茲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景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