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94號
PCDM,109,聲,394,2020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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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蘇俞璇


被   告 謝均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俞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 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 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蘇俞璇因被告謝均揚偽造文書案 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108 年度執字第11970 號案件 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 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108 刑保工字第78號)。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 紙、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1 紙(被告部分)、臺灣苗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含報告書)1 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查詢資料1 紙(被告部分)等附卷可稽(均影本);而具保 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後,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 受執行,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函文及送達證書各1 紙(具保人部分)、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 紙(具 保人部分)等在卷足憑(均影本);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 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可按;揆諸首揭條文規定, 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景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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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