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羿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羿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羿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合計5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2月1 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1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則 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 第351 號判決有期徒刑1 年4 月共2 罪、1 年2 月共12罪、 1 年1 月共2 罪、1 年3 月共6 罪、7 月共2 罪及8 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復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 審訴字第1515判決有期徒刑1 年4 月、1 年3 月共2 罪及1 年1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並經本院就上開案件以 107 年度聲字第896 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確定 ,並自106 年11月9 日開始執行,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 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 901503691 號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 份在卷為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 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盈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